海关总署发布成都大运会通关须知根据“通关须知”内容,海关将为成都大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对成都大运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成都海关为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便于成都大运会人员、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成都大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据悉,对成都大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由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向成都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税款担保。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持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出具的《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和《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一般出入境口岸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
各赛事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对专供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成都大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通关须知”所明确的通关政策适用于成都大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即从发布之日至2024年8月31日。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产品、特殊物品(详见图表),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 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提供《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代表团物资自用证明》《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代表团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由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出具《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代表团自用物资担保函》。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境外代表团需提前向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成都大运会执委会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进境物资应当符合《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和《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要求。
成都大运会暂时进境物资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成都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成都大运会物资,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成都大运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半岛bandao体育官方,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用于成都大运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对成都大运会执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口岸的比赛用消耗品,成都大运会执委会进口的相关物资可凭《证明函》《物资清单》及税款担保先予放行;待享受免税政策的比赛用消耗品范围、数量清单印发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通关手续。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通关手续。由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成都大运会,且仅为自用,并数量合理;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境外代表团通过托运入境的用于本团队使用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本团队使用,并数量合理;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赛事所用进出境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通关手续。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通关手续。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成都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提出的成都大运会相关要求。
(1)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成都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成都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成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成都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对进入大运村的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该代表团使用。上述剩余物资要在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大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成都大运会执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大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大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成都大运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成都大运会执委会以及境外代表团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接受入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应当如实进行健康申报,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健康申明卡核验、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入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入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成都大运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成都大运会执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成都大运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要求。
个人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制品或者血液制品)入境时,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诊断证明及处方,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持成都大运会执委会签发邀请函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器材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