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发布(附相关规范文件汇总)本标准所称非学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目标及内容,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相关专项运动技能非学历教育培训,并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校、场馆等企事业单位,所述相关单位面向各类人群包括青少年群体提供体育训练、运动场所(地)等体育服务,依然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
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1.法人单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场所(地)的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或合同)。
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场所(地)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地)空间。
4.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体育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体育校外培训机构用于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培训场所(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并达到下列要求:
1.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2.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预案(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从事高危项目培训的机构应购买专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5.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6.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机构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7.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培训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处置措施。
8.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体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培训能力。
5.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6.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教职工和学员基本信息应定期分别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目标及内容,开展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的相关专项运动技能项目培训。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可设置适宜本地区推广普及的,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深受青少年喜爱的冰雪体育活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和其他新兴体育运动项目半岛·体育官网。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活动的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健康第一”“以体育人”为目标,符合青少年身心成长及体育运动科学发展规律。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体育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应据此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面向各类人群包括青少年群体提供体育训练、运动场所(地)等体育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三)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除此以外,近期教育部、发改委、体育总局、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还出台了众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2021 年 8 月,国务院又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提出 8 个方面任务,包括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促进重点人群健身活动开展、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民健身融合发展、营造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等。这一政策文件再次直接带动了中国体育产业新一轮的增长。
2021年9月6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非学科类人员(体育类)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将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培训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定期发布白名单、黑名单,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将迎来规范发展。
2021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明确提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至少持有一个证书。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2022年1月,体育总局青少司编制完成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要求》行业标准,其中在执教人员资质中明确了:执教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工作。
2022年2月7日,北京市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的《北京市体育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2022年)》要求,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执教人员应按照《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2022年2月9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重点负责对无证经营、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违规举办竞赛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执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综上,校外体育培训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迎来政策红利的同时,持证上岗、规范监管也将进一步加强,儿童青少年体适能培训在地方中小学试点后,有望加快在全国大范围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9年8月8日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三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4日修正)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2021年8月14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5日修正)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3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机关、团队、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大会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
*注意:在体育培训机构的审核和监管中,校外体育培训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迎来政策红利的同时,持证上岗、规范监管也将进一步加强,教练资质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主办的《全国儿童青少年体适能教练培训班》是首个最具权威性的儿童青少年体适能国家级证书,是体育培训机构提升教练资质的最佳选择,也是最适合体育教练和体育老师自我提升的职业技能;课程由国内专注体能训练、运动心理、教育及卫生等多领域的权威专家,调查中国10万个家庭样本、历经数年研发,是专门针对2-6岁幼儿和6-15岁儿童青少年体适能教练设计的儿童青少年体适能训练与培训体系,该课程为我国儿童青少年体培行业树立了标准,该专业培训成为培养儿童青少年体适能基层教练人才的新平台。证书编号备案登记、全国通用、长期有效、无需年检,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官网查询。
2021年9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非学科类人员(体育类)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将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培训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定期发布白名单、黑名单,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将迎来规范发展。
2021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明确提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至少持有一个证书。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2022年1月,体育总局青少司编制完成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要求》行业标准,其中在执教人员资质中明确了:执教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工作。
2022年3月,教育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公告》提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报名提示:直接扫上方二维码,进入官方唯一授权报名系统,完成缴费报名。证书全国通用、终身有效。